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3172及4428建號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陳哲民使用,目前經營「躍獅龍江藥局」,租期自111年7月5日起至114年7月4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50,000元,惟第三人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另標的4428建號建物為夾層增建,深度及寬度約7米,另系爭建物配賦有一坡道平面停車位(位於地下二層編號15號),目前出租予第三人許桓碩使用,每月租金5,000元(含清潔費用及公用電費),約定租期1年,自110年8月25日開始承租。
二、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承租人即第三人陳哲民陳稱,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3172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該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另拍賣之4428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8月2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46382號函所示,標的4428建號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夾層),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08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2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