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2186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江0之配偶即第三人陳0美及其女兒江0逸居住使用,債務人江0因工作需要目前居住在臺東,未居住其中;標的701及701-6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166-180號建物(即僑福新邨社區)中間,形狀為十字形,現為行人通道使用。標的70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標的701-6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9月1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34948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9月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7044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1年9月2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13047535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該建物於查封前由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占有居住使用,故拍定後仍點交;另標的701及701-6地號土地與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701-3地號土地同為67使字第1280號使用執照(64建(松山)(崙)字第5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於拍定後應連同建物一併辦理移轉登記,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故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