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拍賣標的為債務人與家人自住;債務人稱:房屋牆壁有漏水,無其他影響交易重大情事。另關於停車位,債務人稱,一戶配有一個停車位,沒有產權,亦無固定位置,車位之清潔費現為一個月1,000元,其停車位目前出租中,停車位應向管理委員會申請。債務人所稱之停車位並未登載於區分所有專有部分之建物謄本,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停車位是否確實存在及其種類、位置,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拍賣標的10500建號為債務人自住,拍定後應予點交。
三、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件拍賣標的其上設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3月1日雄檢欽朝(淵)105偵28142字第12924號函辦理禁止不動產為移轉、轉讓及設定負擔或其他任何處分之刑事扣押禁止處分登記,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是否於拍定後由本院塗銷該刑事禁止處分登記,經板橋地政事務所函覆:「倘該禁止處分登記非屬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塗銷禁止處分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規定辦理,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11年12月16日雄檢信屹110執沒497字第1119096518號函,「本署同意貴院續行拍賣,拍定後同意塗銷其禁止處分登記。」,是本件拍定後通知高雄地方檢察署塗銷該刑事禁止處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