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1年3月2日查封時,相對人部分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2之6地號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光武街136巷8弄16號圍牆轉角處至14號止,為道路用地,約占道路面積3分之2,無建物占用;212之3地號位於8弄16號圍牆轉角處至16號底,有約一半面積被16號車庫占用;212之20地號位於8弄16號圍牆內,與212之3地號相連,由16號車庫占用」。據共有人林○德稱:「1863建號目前是自住,無出租,惟側邊廚房為增建(即6640建號)」等語。本件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三、6640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防火巷(間隔)),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列管。是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另占用非屬兩造所有之同段213之4地號之私有地(占用面積:7.6平方公尺),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四、1863建號拍定後點交;6640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