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940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可可華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做為經營店面,租金每月約35000元,租期自111年3月15日起至113年3月14日止;共同使用2996建號附有一機械平面停車位,編號為7號,現出租予第三人陳柏伸使用,租約皆訂於假扣押查封前,前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除去並駁回債務人異議,除租執行命令及駁回債務人異議裁定已確定,拍定後點交。
二、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