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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據在場第三人李○強(即債權人李0琴之代理人)稱,本件拍賣標的係由債務人交與抵押權人使用,故現由債權人占有使用中,目前係空屋狀態,並無出租或出借與他人;另依建物登記謄本之重要用途載明,第28組(G2)一般事務所面積:56.93平方公尺,門廳面積:16.38平方公尺,停車場面積:115.87平方公尺,其餘面積同原核准不變等語,然馨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無配置停車位。10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之一種住宅區,100-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9月14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36459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9月12日會輻字第1110012855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1年9月13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13046174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9月2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7388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除共同使用部分185建號部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