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本件建物由第三人爭執其於查封前即有權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在場稱為本件建物為自住使用。惟第三人另有提出租賃契約表明本件建物為其依租賃關係而占有中(租賃期間為110年6月1日起至114年5月30日止)。
依建物登記簿謄本載明,本件執行標的建物之共有部分包含停車空間,惟停車位編號、有無均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該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有部分,債務人名下並無獨立停車位,至多僅具有停車位使用權,故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11月11日桃都行字第1110039076號函,本件土地尚無涉都市計畫法第81條所指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地區範圍及實施禁建之土地;又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8年6月24日)之第二種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