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1年9月14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為其自住使用,建物現況有壁癌,二樓有漏水、油漆剝落之情況,而一樓與二樓間有樓梯相通。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本件拍賣標的內暫編第3878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若共有人一人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須待該優先承買權之行使確定後,始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