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本公司於111年11月24日派員至現場勘查,本拍賣標的內部疑似有第三人占用,經查其占用之權利來源係為租賃契約,惟第三人之占有或其租約得否排除,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2、依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查報文號111-6173251號,4210建號有疑似樓地板增建情事,惟標的內部之現況情形及日後是否須依法拆除等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依形式外觀即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等事項,均已於附表載明;惟如仍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
4、本件拍賣標的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或任何其他理由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撤銷拍定。
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29條規定「抵押人或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買受人得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排除,或第三人於依第十五條規定作成查勘紀錄後不法占有,而涉有刑事犯罪行為者,買受人得以刑事事件向當地警察機關備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