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03年9月29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茲因鎖匠無法開啟大門,故未進入建物內,建物外有貼有「王○茹拼布屋、台灣喜佳機縫講師」之壓克力板,債權人代理人稱王○茹為債務人母親,在場社區總幹事莊○○稱據其所知王○茹有在建物內從事拼布教學工作。債權人代理人電詢第三人王○茹,其稱建物係挑高,無違法增建,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當場向在場人即社區總幹事莊○○詢問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不知;另電話詢問第三人王○茹,其稱無上開情事。嗣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103年10月14日函覆本院:建物由債務人母親王○茹購買給債務人,由王○茹使用中,從事布織教學。後經本院於113年3月21日履勘時,債務人母親在場而進入,建物由債務人母親居住使用,經現場調查所得,以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土地位於觀天下社區(含中庭、花園、造景)之坐落基地。本件土地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由債務人母親占有使用中,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五、本標內暫編2325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1767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六、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8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7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