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3788建號建物於110年11工10日查封時為閒置中,許久未有人出入,嗣後經出租予第三人吳尹綾經營雞排店面,租期自111年4月5日起至113年4月4日止,租金每月4.2萬元,摥據第三人王帝勝主張向債務人承租其所有包含本件3788建號共7個建物,租期自106年12月1日起至121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9.5萬元(依第三人王帝勝所提出之收據及支票影本,租金已預付至121年11月30日止,折扣後之金額為725萬元,債務人業已收取租金至121年11月30日止),且約定其可轉租予他人使用,並提出租約影本,其於111年3月轉租予吳尹綾賣雞排。
二、3944建號建物為一樓增建及一樓夾層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執行費用及相關稅捐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如未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即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五、第三人王帝勝於112年12月19日提出租約影本,並陳稱:已提前解除與吳伊綾之租約,而於112年11月出租予林志憲,合約自112年12月10日起生效,租期5年(112.12.10至117.12.29止),租金每月4.8萬元。
六、債務人與第三人王帝勝間之租賃關係,抵押債權人以影響抵押權為由聲請除去,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拍定後點交;如拍定前有人異議而尚未經駁回確定者,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