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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785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時在場關係人游景翔(即實質債務人,信託委託人即物保人劉秀琴所擔保)稱,現由其與劉秀琴及家屬居住使用,經檢視無增建但所有窗戶皆有外推。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441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沿著臺北市大安區樂利路5巷及5巷7弄之U型道路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因需與785建號及坐落之442地號土地持分一併移轉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故單獨土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亦不單獨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8月23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33334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1年8月25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13053591號函覆,未發現是類報警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9月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6748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