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曾租與他人經營餐廳營業使用,惟現已無再出租與他人,建物空置無人使用,屋內堆放桌椅及雜物;另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1年10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73516號函覆,該建物惟置物人及其家屬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原商三)。
二、屋內曾有部分漏水之情形,但已修繕。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10月13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40752號函覆,於96年7月10日曾發生因電線短路之火警紀錄,該案火災未造成上揭地址人員傷亡;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7年1月19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1年10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73512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0月1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8415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3,8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7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