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1年10月18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在場表示自行居住使用。復據債權人陳報查封時之照片可知建物部分牆面有壁癌之情形。本件標的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執行債權人、債務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又若共有人一人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須待該優先承買權之行使確定後,始無息退還。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2年09月14日」住宅區,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本標內暫編第7578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