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無人居住,非輻射屋、海砂屋、凶宅。無漏水、地震受損、火災受創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地下一樓有一平面車位,編號26;一機車車位,編號29,復依登記謄本記載,本件7173號建物含停車位編號26號,另就機車車位未予記載,詳情如何,請應賣人自行查明。又地政人員稱7173號建物無增建。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1389地號使用分區為南崁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