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230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第三人張0智稱,現由其承租居住中,一、二樓間以內梯相通,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拍定後不點交;2231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第三人林0發夫婦稱,現由其承租居住中,一、二樓間以內梯相通,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拍定後不點交;2232建號建物據第三人許0澄陳報,現由其使用予母親居住中,係其祖產,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有第三人許0麗提出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93號判決理由欄所示,標的建物出資興建人許0南(已歿)分別出具同意書,同意8號由許0炯永久使用管理、8-2號由許0生永久使用管理,經該判決理由認定8號及8-2號之事實上處分權已經轉讓予其二人。另再有第三人許0澄主張8-3號係其祖產,並提出許0南同意8-3號由許0宙永久使用管理之同意書。故本件僅拍賣標的之所有權,事實上處分權歸屬情形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標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4月13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26450號函覆,2230建號建物二樓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已限期強制拆除;2231建號建物二樓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已限期強制拆除;2232建號建物二樓頂及一樓後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已限期強制拆除,故拍定人需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公同共有部分)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係拍賣建物,不含坐落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