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111年11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941地號土地為社區之基地。2387建號建物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經法院執行人員詢問在場之社區總幹事,其稱2387建號建物無停車位,債務人已欠繳一年多之管理費。又法院函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調查房屋占有使用等情形,其函復本件2387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居住,屋況有點老舊。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部分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
據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均位於都市計畫內,1940地號土地為住宅區,1941地號土地為商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