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1.7.14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494號土地為雜林,需經私人道路進入;1160號土地上有鐵皮車庫一間、並有門牌號碼五豐街11巷54號房屋占用,52號房屋疑似部分占用,應以實測為準,另有部分為道路。664建號房屋大門未鎖,經敲門無人回應,有增建,會測如暫編826建號建物所示。嗣債權人陳報,房屋為第三人使用,查無租賃情形等語。另52號房屋及鐵皮車庫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二、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三、拍定後,494號土地依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債務人雖陳報1160地號土地上尚有敦睦段798、799建號建物坐落,惟依其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所示,798建號係坐落敦睦段1191地號,799建號係坐落敦睦段1189、1190地號,故上開二建物有無坐落本件土地,應以實測為準。
52號房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對於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暫編826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1188地號土地,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1188地號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其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本件494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又因全部不動產一併拍賣,故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