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請鎖匠開鎖由警員陪同債權人、執行人員入屋內查看,屋內有漏水痕跡、壁癌,雜物甚多,另據地政人員稱後陽台有外推增建。又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2年6月15日德警分刑字第1120020569號函所載,經詢問鄰居,本件標的有人居住,但不知為何人,故本件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1年12月29日德警分刑字第1110048894號函所載,經警員訪查本件標的附近鄰居,鄰居表示未聽說本件標的有非自然死亡事件。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1217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本件145地號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之第二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