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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執行,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稱: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另部分土地為屋後有種植庭園造景植物之土地,部分土地上有種植甘蔗。據債務人表示建物做為宮廟使用,且有時候她會居住於該處,並表示屋後土地有樹葬一位師姊及樹葬狗之情形。因當日有法會,未進入建物內。嗣經本院於111年8月18日復至現場,建物一樓為玻璃門,未上鎖,推開可進入,大廳為北元慈聖宮,並有神明神像,外有香爐,後旁有增建倉庫,債權人表示是債務人放置冷凍櫃,肉眼觀察房子並無漏水情事,二樓屋突為浴室,並有增建一和室、一房間,前後陽台有鐵皮雨遮。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不明,茲因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嗣經第三人北元慈聖宮陳報租約到院,租期自104年8月30日起至114年8月29日止。後經本院於113年3月13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現況同假扣押。本件因出租第三人做為宮廟使用,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五、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建物為農舍,本標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3、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證明書等文件。
七、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八、本標內暫編431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283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九、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另請於投標前先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前來投標之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27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5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