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1年8月5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詢問在場大樓管委會人員,其稱債務人並未住在該建物,電錶已被電力公司拆除,疑無人居住,該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嗣債權人於111年8月9日具狀表示,經詢問大樓管理員得知,債務人積欠自110年12月起之每月管理費2,578元,地下三樓之車位未出租,另債務人積欠台公司電費,台電公司已依法拆除電錶。復於111年9月27日履勘時,同樣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會同警員、鎖匠入內勘查,該建物係空屋,應無人居住。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