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4696建號建物據債務人在場稱由其與家屬居住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據鑑價報告所載共同使用部分4828建號係為停車位,位於B1,為坡道平面停車位,編號為4號,惟抵押權人中和農會陳報債務人出具之切結書車位編號為地下層40號,車位部分實際使用位置拍定人應自洽管理委員會了解,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二、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