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1年10月17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按門鈴無人應門,代理人稱於另一部電梯中似有看到該屋有積欠管理費,大樓管理員稱對該屋有無車位、有無出租均不清楚。經本院囑請新北市警察局永和分局查明本件標的之使用狀況,據該局111年10月21日函復本院,房屋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備考欄附註:債務人父親不願配合調查)。又據債權人111年10月20具狀陳報,經其詢問總幹事林先生表示房屋現由債務人父親使用,信件由其父代領,顯少見到債務人回來,並無停車位等語,本建物據債權人及警局陳報現時由債務人父親居住使用,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