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1年9月5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有停車位地下三樓編號71號。復於111年11月4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及車位均係由伊自己使用,本件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本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本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本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