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到場,1至3樓及樓頂均有增建,樓頂增建部分與隔壁相通,1樓部分牆壁、3樓至頂樓樓梯間牆壁有壁癌,2樓至3樓樓梯間上方、3樓屋頂部分為木質屋頂,有些已脫落,並有漏水情形。1樓停有AFB─6831號機車,房屋無人居住,屋內有些許雜物且凌亂。
二、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標的1708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佔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而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