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31日現場查封筆錄所載,在場人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子稱房屋現況係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及其家人自行居住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火災受損、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等情事。每月管理費為新台幣9,622元,於地下二樓有停車位141、142、143號,惟依建物登記騰本並未明確載明停車位編號,是就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二、另依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113年8月15日桃警分刑字第1130058707號函所載,於113年8月13日由員警訪查房屋現況,在場人魏O娟陳報其與債務人簽立租約,租期自112年6月15日至120年6月14日。因其與債務人間曾有股東及債務關係,債務人以承租方式償還借款至租期屆滿,故租金為0元。另於地下室有停車位61、62、63號,惟依建物登記騰本並未明確載明停車位編號,是就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餘屋況及管理費等未變動。
三、本件標的物之承租人其租約係查封後簽立,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點交。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30地號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劃(民國102年12月18日)住宅區及河川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