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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經開鎖入內履勘,屋內無人,但放置有家電、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屋內客廳有通道得通往地下室,地下室擺放床及衣物,地下室通往公梯之鐵門因年久而無法開啟;另依建管處人員稱,該建物領有61使字第1767號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有地下室,但圖說無標示防空避難室,該地下室為公設範圍。又依鄰居許○○稱,已良久未見旁人出入該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2月3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0478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2月6日會輻字第1120001622號函覆,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係於71至73年間建造或完工之建物,本件登記日期係62年7月6日,應非屬前揭期間建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2月7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42888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2月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08803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拍賣之736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1月16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56238號函,該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標的入屋內履勘時無人在場,本院再請管區警察查訪,經復以該址目前無人居住等語,是該拍賣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或第三人占有使用尚屬不明,則本件若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於拍定後除地下室外之其餘建物部分點交,若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使用,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