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空屋,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1年9月23日現場查封時,現場無人居住使用,業已斷水斷電,債權人表示屋內雜物皆為債務人李0屏所有。
二、111年1月28日測量增建時,拍賣標的後方增建物上方有2個鋁製大水塔,債務人李0屏表示大水塔係公用水塔,但實際情形不清楚。地政人員表示增建物為不規則形狀。
三、依債權人陳報拍賣標的屋內照片,房屋現況空置已久,天花板、牆壁有毀損脫落之情形,牆壁有潮濕發霉情形。
四、附表編號2之未保登建物第一層部分占用他人土地使用369地號2.66平方公尺。本件拍賣建物部分占用鄰地,有無占用權源不詳,占用之土地亦不在拍賣範圍,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該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之危險。編號2之建物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本件執行名義係變賣遺產判決,第3次拍賣倘未賣出,即續行第4次拍賣至賣出為止,不適用特別變賣公告應買程序。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遺產之共有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