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80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6月13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陳家立在場稱其基於租賃關係占用使用180建號建物,作為鑫海企業社使用,租期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3萬元,建物有嚴重漏水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於111年9月15日函覆稱,本案於同年8月8日會同貴處執事人員現場測量,測得本市淡水區重建街114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第一層面積為107.97平方公尺,地下一層面積為28.75平方公尺,先予敘明。次查是日測量系爭建物與紅毛城段180建號建物(下稱原登記建物)範圍有所重疊,惟原登記建物因部分拆除、部分增改建,導致有部分滅失之情況,爰尚未辦竣原登記建物部分滅失前,無法確定原登記建物滅失範圍,及滅失後增建部分與滅失範圍是否有重疊,亦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嗣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撤銷拍賣。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案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