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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111年7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屋內有第三人稱是另一第三人無償出借與其借住,於同年4、5月間入住,並稱非凶宅、輻射屋、海砂屋、無地震、火災受損,嚴重漏水等情形。惟債務人於同年12月27日向本院陳報其不曾將本件拍賣標的出租或承諾予第三人借住,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點交情形如備註欄。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建物查封時有第三人占有使用,惟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又債務人於同年12月27日向本院陳報其不曾將本件拍賣標的出租或承諾予第三人借住,經本院命該第三人提出占有之依據而迄今仍未提出。本件如債務人陳報屬實,則拍定後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有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