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674建號建物,經入內履勘,有水有電,格局為二房二衛一廳,屋內雜物散落,現應無人居住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2621建號建物內隔有3間房間,公共空間擺設開飲機1台、水錶5個、泵浦3個、熱水器2台、洗衣機1台、瓦斯錶3個;另依債權人陳報其中603室為空戶,601及602室現有租約存續,601室現出租與宋○璋作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1月10日至112年1月10日止,租金為每月12,500元,602室現出租與莊○慧作使用,租賃期間自105年5月20日至107年5月19日止,租金為每月11,700元,惟上開租賃契約期間均已屆期。該增建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1月26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64462號函,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屬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1月30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47692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8年9月5日會輻字第1080010589號函覆,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係於71年至73年建造或完工之建物,惟本件依謄本所載係於70年10月9日完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0年11月2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03050912號函覆,未建構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相關資料庫;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12月1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21042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本件除共同使用部分1690建號之持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