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另據附近鄰居在場稱房屋有人住、但係何人居住不清楚等語。嗣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本件建物目前為債務人自住、無海砂屋、輻射屋及火災地震受損情形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管理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除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