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1.9.14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依地政人員所指,7地號為道路;7-2號為空地,上有垃圾子母車;7-23地號為公設,有汙水機房,惟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15號房屋經敲門無回應,據鄰居稱無影響交易之事由,不確定何人居住等語。房屋有增建,增建部分經地政機關於111.10.25會測如暫編2705建號建物所示,會測時債務人葉0鈞在場稱,係由伊與債務人許0如自住,無發生影響交易之事由。
二、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三、2430建號、暫編270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增建部分未辦保存登記,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增建部份之所有權保存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應買,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