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據承租人(保證人)劉○○稱每月租金新臺幣2萬元,租期自110年12月2日至111年12月1日止,實際承租者為譚○○,無車位,未聞該屋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凶宅之情形,無增建等情,嗣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與承租人譚○○之租賃契約書翻拍照片,本件建物前揭租約所載租賃期間業於111年12月1日屆滿,拍定後點交。
二、嗣囑託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11年11月30日函覆本院稱:前曾電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諮詢專線,經承辦人員查詢後回報本案建物之門牌地址經檢測,不在輻射屋範圍內,復經網路查詢,本案土地不在土壤及地下水受汙染場址範圍內;另本案建物亦不在台灣兇宅網經網友提供之凶宅訊息內等語,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