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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 本件拍定後點交。
㈡ 查封時無人應門。
㈡債務人劉○如陳報使用情形:房屋由共有人劉○偉使用,每月有給付新台幣1,000元予債權人。房屋後方之浴室、後陽台有嚴重漏水情形。
㈢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該分局函覆: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房屋後方漏水嚴重。
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三、本件係變賣共有物。
㈠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㈡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㈢另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須經相當時日,嗣程序完備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