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拍定後,壯志段344建號建物及1135-3地號土地,本分署得依申請許按本件拍賣標的現狀點交,惟點交費用由拍定人自理,且經查明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時,本分署得不點交。另壯志段1135-6、1138及1138-1地號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使用情形
1.不動產現況依本分署111年3月15日查封筆錄記載,義務人經通知未到場,義務人之子彭O綱引導至查封標的宜蘭縣壯圍鄉大福路2段281巷8弄8號,其表示建物尚無人居住,電梯、衛浴等設備須等建物售出後才會安裝,另查封標的為3層建物,地下室有1個房間及2個停車位,一層空無一物,二層及三層皆為2間套房,突出層前後為屋頂平台,查封標的無附屬建築物及增建物等。
2.另依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111年12月8日函文意旨所載,該分局並未針對建物有非自然死亡案件情形建檔造冊,故無相關資料可稽。經該分局派員前往現場查訪,無人應門亦無鄰居可供查訪,另該址門把覆蓋蜘蛛網,顯已無人居住。
3.本件土地據111年8月2日(本分署收文日)不動產鑑定報告書記載,勘估標的位居宜蘭縣壯圍鄉之北側古亭村社區,西南距美城派出所約610公尺,本案位於壯圍鄉大福路二段與永美路二段口之東北裡側社區,距路口約550公尺,屬透天建物型態之住宅社區,勘估標的屬地上3樓層之透天住宅建物,屋齡約4.83年,坐落基地為1135-3地號之土地。1135-3及1135-6地號屬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1138地號屬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1138-1地號屬特定農業區之交通用地。另壯志段1135-6、1138、1138-1地號等三筆土地作為社區通道。
4.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並登記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所有),惟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房屋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異議。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本次拍賣所定條件履行。另本件拍賣之壯志段1138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承買權之順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又壯志段1138地號土地標的為重劃農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各款之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權優先於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