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36建號建物前經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李0君使用,租期自102年7月1日起至122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8,000元;嗣第三人李0君將該建物再轉出租予第三人林0宸居住使用,據林0宸陳稱伊自106年起承租使用系爭建物,每月租金11,000元,雖曾於107年5月17日與李0君及其弟弟即第三人李0運簽訂書面租賃契約書,惟1年租約屆期後即未再續約,以不定期限租賃契約繼續使用該建物迄今。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8月19日新北工建字第1111585106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查截至111年8月19日止,旨開建築物無申請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8月19日新北消指字第1111585061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11年8月17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1年9月12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14141993號函覆,查無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之相關資料。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雖該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他人使用,然第三人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112年5月29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