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現場查封時,承租人潘芸萱在場,稱向債務人陳宜沛承租,租約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7,000元,屋內有養寵物,部分牆壁及天花板油漆剝落。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依法除去,本件拍定後應予點交。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承租人潘芸萱稱不清楚是否為海砂屋及輻射屋,其餘狀況無。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