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民國112年2月3日履勘時,信託人林秀如之媳婦在場,屋內置有家具、神桌、祖先牌位等物品。信託人林秀如之子現場來電稱廚房及房間之天花板有些許塌陷,樓上鄰居曾表示該棟建物疑似為海砂屋,有增建。據債務人陳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信託人之家屬居住使用;另據警員查報,經查訪本件執行標的為第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建號6109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