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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2.向胡美蓮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20萬元。
二、民國113年6月6日、113年7月17日履勘時,會同警員及鎖匠到場,屋內有水有電,傢俱齊全,廚房天花板有水泥剝落、鋼筋裸露等疑似海砂屋之情形,部分天花板則有木板裝潢包覆,其中一間房間之天花板則有些許坍塌。有增建,增建位於屋前法定空地,以鐵皮及鐵皮頂圍起作為居家範圍之延伸,現狀作為寵物狗飼養場所。關於法定空地之留設、及其移轉、處分上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據第三人(即委託人)林秀如在場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其居住使用;另據債權人、警員查報,經查訪本件執行標的為第三人林秀如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建號6406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9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5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