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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甲標建物於110年2月24日電子查封,現場查封時則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復經債務人於112年4月24日陳報房屋目前由第三人銓榮工程有限公司向債務人承租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有卷附租賃契約影本可稽,承租人係於110年2月24日電子查封後始占有,且與債務人之租約係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第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甲標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標拍賣,各標之不動產則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伍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
四、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五、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於各該標拍定時,即塗銷各該標之抵押權。
六、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七、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