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111年11月7日查封拍賣建物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外觀有增建構造。嗣法院於111年12月14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687建號)時,敲門無人回應,經請鎖匠開鎖入內後,發現債務人位於二樓並稱房屋自住、有些微漏水,地政人員稱房屋一樓有增建,四樓露台及雨遮雖蓋滿,但面積已納入保存登記而無法列入增建物,另察看屋內堆滿雜物,僅有部分空間可供通行,由債權人陳報照片顯示屋內天花板有輕微滲水導致油漆剝落之情。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
增建部分即暫編687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第一之一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