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件法院90年7月23日假扣押查封時,編號1、編號2及編號3建物打通相連使用,係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處。本分署111年8月25日現場履勘時,據義務人在場陳稱:是於80年間將3間建物打通,作為辦公室使用,目前格局為4間小辦公室,1間大辦公室。隔間牆處理打通,大門位置是從中山路出入,其他門口封死。出入口大門有內縮及部分外推,位置有做變動,11樓之1及11樓之2大門有往外推(把原來兩戶大門前空間納入辦公室使用),大辦公室後牆約有1、2坪外推。又拍賣建物均未附停車位,建物本身無增建。天花板數處有漏水情形,修繕過後較不嚴重。另稱拍賣建物自88年起不定期出借予金扶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義務人本人);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義務人之弟藍秀澤)約82年間開始不定期借用;鈺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義務人之配偶)自95年開始不定期借用,目前均借用中。除上開公司外,拍賣建物未出借或出租他人(他公司),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另依111年9月23日現場勘測時,據地政人員表示拍賣建物因隔間改變,大門外推使用部分為已登記之公共設施,部分退縮為其產權,仍屬義務人所有,拍定後當事人及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建物實際使用面積增減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