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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2772建號)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鐘0傑稱,系爭房屋已由其承租並占用中,嗣依債權人代為查報之結果,係由第三人王0雯將系爭房屋出租與第三人鐘0傑,租期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21,500元。且房間內有一夾層,作為倉庫使用。
二、本件第三人鐘0傑雖於查封前承租系爭房屋,屬有權占有。惟該租賃契約於房屋拍賣時已屆期,且不得再為續約等違反查封效力之行為,故房屋拍定後仍須點交。
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明:「(限制登記事項)111年1月10日北中地登字第698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黃0哲,內容:保全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義務人:王0忠、曾0秀‧‧‧‧‧111年1月11日登記」等語,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後始為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