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查封時,據債務人之母親在場表示,建物現由家人自住,無出租、出借,無水災、火災、輻射、地震及非自然身故等情,亦無增建,無停車位等語,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執行法院前囑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3月30日函覆本院稱:查詢行政院原子委員會網站,本標的沒有輻射屋紀錄;訪查週遭鄰居據稱未曾聽聞有發生或發現其他相關影響價額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惟對於其陳述之真實度,查證上確有困難;至於有無嚴重漏水,因無法進入室內勘查,故無法得知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