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現場履勘稱,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空屋,並無出租或借用與他人;另債權人查報稱建物逃生梯與隔壁建物間設置有木製棧板及平台,非封閉空間,非系爭建物一部,屬大樓之公共空間;另建物內部2301、2303教室陽台有外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10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40901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另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官方網站公布,現已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之間,本件謄本使用執照字號為67年使0331號;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1年10月14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13059592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相關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0月1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8445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