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本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使用情形
一、據執行筆錄所載,本建物目前由債務人自住使用,有二個停車位(B2-260、B2-261),惟該車位與本件不動產之配賦如何不明,請應買人自行向管理委員會查明是否屬實,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及編號之多少為由,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又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且係使用建物1510建號之應有部分,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8年6月24日)之第二種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