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402建號建物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居住使用況狀不明,經本院定期於111年12月22日履勘,第三人陳*澤在場稱:建物係由其向債務人承租使用,租金每月20,000元,租期自110年7月起至111年6月止,其已未居住於此,故即未繼續給付租金。經本院定期於112年4月11日履勘現場結果:大樓保全人員於現場稱該建物已半年至1年時間無人居住使用,經鎖匠開鎖入內,現場已斷電,有大型家具、電器用品及衣物留置於現場。現查封後租賃期限業已屆滿,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後段及第37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20則研究意見,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668建號建物查封時,社區總幹事柯*玫於現場稱:建物現作為管委會會議室公用使用。另債權人於112年5月8日陳報,依管委會主委表示本件668建號建物係位於會議室後方土地,屬公設範圍,惟除該社區會議室外,其上無建物,現場亦無永安街83巷17弄4之1號建物之門牌。經本院定期會同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及建管處人員履勘現場結果:668建號建物現面積大於登記簿謄本所示面積(該部分經本院定期測量為6501建號建物)。社區總幹事柯*玫稱:編號22號車位為債務人專屬車位,現無車輛停放其上。然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2年8月4日來函所示,本件668建號建物之共有部分806建號內含法定停車位(編號1至59)及獎勵停車位(編號79、80)共計61位,並依相關函釋以黃色顏色標明位置,惟前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原案內未檢附共有部分之分配文件,無從查知本件668建號建物所有權人各自配屬之車位編號。本件668建號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包含之確切停車位編號,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因本件668建號建物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2年4月20日及同年8月4日來函所示,本件668建號建物與同段402建號建物毋庸併同移轉於同一人,然因668建號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原案內未檢附就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所屬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是尚無從查知該建物各自配賦坐落基地之權利範圍,然該668建號建物仍應與基地之應有部分併同移轉,方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是本件668建號建物(含增建6501建號建物)暨配屬基地即本件14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1),如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應買之共有人應自行查明基地配屬範圍是否有不足情事。倘共有人就該部分聲明優先承買,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本件650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9月7日函,本建6501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