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張先生在場稱係向共有人林建忠承租房屋使用,租期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2萬元。屋內除一般家具外,尚有神像數十尊。因第三人於本件建物查封前即已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詢問原子能委員會及新北市政府,查無輻射屋及海砂屋之紀錄,自建物外觀觀之,查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損情形,經詢問四鄰,查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現況調查情形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三、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意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並由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