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林各豊在場並表示,建物及增建部分目前由其與家人自住,並無出租等情。本件於拍定後,除拍賣應有部分不點交外,建物部分點交。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拍賣9271建號建物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築物,且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拍賣9271建號建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復,屬垂直增建之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2年4月6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