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12年3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之人即債務人阿姨高○花稱房屋由債務人自住,債權人稱債務人前來貸款時表示有平面停車位(在B1、6號),另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縱有停車位,拍定後停車位不點交。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僅建物部分點交。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位於竹東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